工作經驗要求在技術移民以及雇主擔保移民之間的差別

比照"工作經驗"在技術移民簽證中( 189, 190,491簽證 ) 以及雇主擔保移民簽證(例如 482,494,186 等簽證 ) ,除了相關領域的工作經驗要求是一致外,兩者之間的定義是不完全一樣的。

技術移民簽證中所定義的工作經驗時數相對的會比雇主擔保的工作經驗時數要少,一般就是以每週 20 個小時作為工作經驗的要求 ( 除北領地要求的 35 個小時為全職工作經驗例外 )。請參考我先前文章相關工作經驗時數說明

而在雇主擔保簽證的工作經驗要求所規定的時間相對的就比較嚴格,對於工作經驗要求有: 

  1. 必須是由申請日開始前 5 年的工作經驗,工作的經驗可以不是連續的,可以加總。( 482 簽證要求 2 年工作經驗,494 簽證要求 3 年工作經驗,186 簽證依照不同申請種類又有各自不同年限工作經驗要求) 。
  2. 工作時數根據國家就業標準 NES 每週工作 38 小時視為“全職” 。但是符合行業薪資或與 NES 一致的協議,符合每週工作 32 至 45 小時也可以視為全職。兼職 ( 每週 20 小時) 加總可以等同於兩年的全職工也可以視為兩年,但經驗和技能是相關的和最新的。例外 : 澳洲勞力市場上存在其他各種不依循標準工作週時數安排,這類特殊的工作就必須要另外與移民局協商確認。 
  3. 零工工作性質不列入工作經驗。

可以看出來基於商業需求移民局對於雇主擔保簽證申請人的工作經驗要求顯然更加著重於申請人的實際工作時間,經驗及能力。